目前線上:
4136
人,瀏覽人次:
9641859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消防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場所發生事故應通報對象與方式及內容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77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3 點,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