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三點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點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
        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點一公
        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應於面臨道路或寬度四
        公尺以上通路各處之緊急進口、其替代窗戶或開口水平距離十一
        公尺範圍內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空間,如緊急進口、其
        替代窗戶或開口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並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
        入建築基地之通路。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
          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
          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
          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
          重雲梯消防車之一點五倍總重量。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
          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水泥柱狀障礙物
        等固定性障礙物,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
        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
        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且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
        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違者依建築法處理。
  (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
        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
        空範圍。
  (三)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
        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
        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
        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
        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四、標誌(線)設置
    本原則所定應保持淨空、淨高及救災之活動空間,應於道路明顯處設
    置標誌或劃設標線。

五、權責機關分工表
    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各機關依現行法令及其權責分工如下
    表: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