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消防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二條。
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行政院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臺八十八內字第二四二一五號函頒修正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瓦斯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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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落實鋼瓶管理,保障民眾安全。
二、加強逾期鋼瓶查處,防止意外災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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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相關法令: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
三、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九十三條。
四、新、舊家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卡使用規定。
五、使用中液化石油氣鋼瓶驗瓶機構(場)評鑑認可及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
六、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檢驗標準(國家標準總號第一三二三號)。
七、液化石油氣鋼瓶閥(國家標準總號第一三二四號)。八、液化石油氣
鋼瓶(瓶身)構造(國家標準總號第二四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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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查處對象:
一、液化石油氣經銷商。
二、液化石油氣分裝場。
三、液化石油氣分銷商。
四、液化石油氣儲存場所。
五、其他相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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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執行方式:
一、消防單位於執行定期及不定期查察,發現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裝場
、分銷商、儲氣場所或其他相關場所放置灌氣之逾期鋼瓶時,應以違
反消防法第十五條(附件一),填具「舉發違反消防法案件通知單」
(附件二)後,由縣、市政府開立「消防法案件處分書」(附件三)
及「消防法案件處分書送達證書」(附件四),參考「各級消防主管
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附表八(附件五)之
處分額度,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予以裁處;如發現偽造鋼瓶檢驗卡,
並應通報警政單位派員依法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前,應函報
「家用液化石油氣逾期鋼瓶查處績效統計表」(附件六)。
三、有關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得通報勞工單位或
警察機關處理。
四、本署將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抽檢各地查處對象之瓦斯鋼瓶,以保障消
費者權益並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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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相關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對違法(規)場所應造冊追蹤列管,定期
複查,必要時得請當地新聞媒體刊登。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以消防分隊為單位,建立轄區驗瓶場、
經銷商、分裝場及分銷商名冊,執行定期及不定期安全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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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督導與獎懲: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每半年應對轄內消防分隊辦理取締逾期鋼
瓶績效評比乙次,執行有功及不力之單位及人員,依規定辦理獎懲。
二、本署對於執行本案有功之單位及人員,除將予以行政獎勵或核發獎金
外,並視實際績效情形,依「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從優敘獎。
至執行不力者,亦將依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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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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