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義勇消防人員年資標頒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頒給義勇消防人員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熱心公益,特訂定
    本要點。

二、義勇消防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者,得請頒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下: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八)三等三級:服務滿五年者。
    年資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三、義勇消防人員年資標之年資計算,以編制內之人員為限;年資中斷或
    在不同轄區擔任義勇消防工作之年資得合併計算。

四、年資標由各消防機關於每年十二月初繕造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其
    核發權責機關區分如下:
  (一)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為內政部消防署。
  (二)前款以外之人員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港務消防隊。
    前項年資標由內政部消防署統一製作。
〔立法理由〕
一、查自八十八年起各直轄市及縣市(含各港務消防隊)義勇消防組織陸
    續由義勇消防大隊均已改制為義勇消防總隊,為符合現今編制名稱,
    爰刪除義勇消防大隊及大隊長等文字,修正為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
    副總隊長。
二、為配合消防機關組織現況,爰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各
    港務消防隊。

五、年資標由各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六、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戴,皆配於上衣左襟。
    年資標與勳章、獎章、榮譽章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橫列一線,不能
    並容時,得另列次排;其次序為勳章、獎章、榮譽章、年資標。

七、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