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搜救犬遴訓及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建立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搜救犬培訓機制,提升犬隻遴選及訓練技術,以培育、訓練、調度、
    運用及管理優秀之高效能搜救犬,特訂定本規定。

貳、名詞定義:
    一、搜救犬:通過國際搜救犬組織(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
        cue Dog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IRO)國際評量或國內(國家
        級)辦理搜救犬認證通過A級以上之犬隻。
    二、培訓犬:通過前款評量V級之犬隻。
    三、MRT-T:搜救犬隊救援任務-瓦礫堆測驗(Mission Readiness T
        est-Rubble,以下簡稱MRT-T)。凡通過MRT-T測驗者,將列為我
        國優先派遣執行國際人道救援輪值搜救犬。

參、遴選
    由本隊搜救犬小組(以下簡稱搜救犬小組)人員二名以上實施評量作
    業,依新進犬隻遴選進用評量表(附表一)評量其身體健康程度、體
    能狀況、活動力及慾望條件,各項評量均為優等以上始得遴用。

肆、訓育管理
    一、新進犬隻應先確認身體健康,必要時辦理健康檢查(包含 X光、
        超音波、血液寄生蟲、血檢、髖關節、傳染病等項目),隔離觀
        察七日,完成檢疫處理後始可接觸其他犬隻。如有必要,得延長
        隔離觀察時間。
    二、新進犬隻除應確認原飼主施打疫苗、投藥紀錄外,本署得依實際
        需求施以下列事項:
        (一)注射八合一疫苗或十合一疫苗。
        (二)注射狂犬病疫苗等預防性注射。
        (三)體內、外驅蟲投藥。
        (四)犬隻全部共同投藥或預防注射時,新進犬隻亦應再度投藥
              及預防注射。
    三、新進犬隻均應進行結紮手術。但經搜救犬小組或相關專業人員評
        定具繁殖價值者,不在此限。
    四、新進犬隻應施以晶片植入。
    五、每名領犬員負責之犬隻以四隻為限,犬隻除役或淘汰者,應立即
        遴選合適犬隻實施培訓作業。
    六、每日應管理照護犬隻,如發現異常,須紀錄狀況及處置,並列入
        交接追蹤。另應由獸醫師辦理下列健康維護事項:
        (一)每半年辦理犬隻之健康檢查一次以上。
        (二)每半年檢查犬隻牙齒狀況,針對需要治療犬隻辦理牙周治
              療。
        (三)定期施打疫苗。
    七、犬隻每日工時(訓練、執勤)不得超過四小時。
    八、不得對犬隻處以安樂死,但經專業獸醫師基於疾病末期及減輕犬
        隻痛苦或傷害之理由作出建議者,不在此限。
    九、犬隻死亡處理:
        (一)犬隻死亡時,應由獸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送交隊部檢討及
              提報改善措施。
        (二)死亡之犬隻經專業獸醫師診斷認定係因感染重大傳染疾病
              所致者,應儘速辦理犬隻銷毀、掩埋、消毒及其他必要之
              處置。

伍、除役
    一、犬隻自通過搜救犬認證,編入任務派遣勤務作業起,服務年限為
        四年。但健康狀況良好者,經搜救犬小組評估後,服役年限最長
        得至七年。
    二、搜救犬於服役期間因受傷、重病或搜尋能力嚴重衰退者,經搜救
        犬小組就其工作能力、體能狀況評估後,得簽報除役。

陸、淘汰
    培訓犬每季依評核表(附表二)實施評核作業,由搜救犬小組評核有
    無繼續培訓為搜救犬之必要,經二次評核為不適馴者,得予以淘汰。

柒、領養
    一、犬隻依年齡、屆服役年限及健康等評核後,具除役或淘汰之條件
        者,準用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本署應
        為除役或淘汰之犬隻辦理領養作業,領養契約並應經公證(領養
        契約如附件一)。
    二、犬隻被領養前應予結紮。
    三、下列人員得優先申請領養:
        (一)與本署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於除役或淘汰時領回犬隻之捐
              贈者。
        (二)本隊具領犬員身分人員。
        (三)本署人員。
    四、前款如無人申請,則公告開放一般民眾申請領養;如無人領養,
        則由本署照護,或寄養至療養機構至終老。
    五、依前二款規定申請領養者,應填具領養申請書(如附件二)。
    六、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申請領養者,本署應評估領養飼主條件,
        建立犬隻與領養飼主之評量訪視紀錄。
    七、領養期間之飼料、醫療等各項費用,由領養家庭負擔,如因故無
        法繼續領養,則需提具聲明書放棄領養,犬隻由本署領犬員帶回
        照護。
〔立法理由〕
一、為增加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優秀搜救犬來源,提升各界捐贈搜救
    犬之意願,並參考其他單位辦理領養之慣例,爰於第三款第一目新增
    與本署簽訂捐贈契約,約定於除役或淘汰時領回犬隻之捐贈者得優先
    申請領養之規定。
二、現行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移列至第二目及第三目。

捌、財產管理
    一、搜救犬小組應建立犬隻犬籍資料(附表三)並依規定辦理財產物
        品登錄作業,以利犬隻管理。
    二、除役、淘汰或死亡之犬隻,應由搜救犬小組向本隊陳報事實,並
        由本隊辦理財產除帳作業,同時更新犬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