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
    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涉外法律事務之研擬、解釋、規劃及推動。
五、各國駐華機構與人員之禮賓規劃及執行。
六、護照、簽證、文件證明等領事事務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政策之規劃及
    督導。
七、國際新聞傳播政策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八、外交領事與國際事務人員培訓、外交政策研究及國際交流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外交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原第一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修正本部之權限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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