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部得視業務需要,辦理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之遴聘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國際公眾外交之潮流,並利涉外事務之推動,遴聘具有國際社
    會聲望之人士為無給職之無任所大使,有助於政府推展對外關係,爰
    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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