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下列人員
  遴聘之,並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一、外交部部長。
  二、經濟部部長。
  三、行政院不管部會政務委員一人。
  四、中央銀行總裁。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六、其他有關部會首長。
  七、專家學者及全國工商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遴聘之董事,其聘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七款
  遴聘之董事,聘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以一次為限;聘期未滿
  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得另聘其他人選繼任,
  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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