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各部會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在駐外代表處或辦
事處內派遣人員辦理主管業務,由外交部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各項職稱
給予適當名義。
前項各機關所派人員秉承其主管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所在機構主管之
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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