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繼續任用之派用人員,擔任第
二條第一項所定職務者,其資格仍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之規定,不適用第
三條至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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