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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係以大使、常任代表 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計算。
〔立法理由〕
本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中比例限制,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爰本 細則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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