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四十九年五月 二十一日發布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修 正發布。 鑑於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業於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爰配合擬具本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原條文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係以大使、常任代 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計算。」本次配合本條例 之修正,將比例限制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係以大使、常任代表 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計算。
本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中比例限制,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爰本 細則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