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外交部外人任字第 10740023950號、銓敘部部特二 字第1074637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9年 5月21日考試院銓敘部、外交部外人(一)字第8661號會同 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54年9月8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55年7月30日考試院修正發布第 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71年 7月15日考試院(71)考臺秘議字第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79年 6月19日外交部外(79)人一字第79315469號、銓敘部(79)臺 華審二字第04240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4年7月5日外交部外(84)人一字第84316091號、銓敘部(84)臺中 審二字第1163915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 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外交部外人任字第 10340051661號、銓敘部部特二 字第10339089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外交部外人任字第 10740023950號、銓敘部部特二 字第10746372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四十九年五月
二十一日發布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修
正發布。
鑑於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業於一百零七
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爰配合擬具本細則第二條修正草案,原條文規定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係以大使、常任代
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計算。」本次配合本條例
之修正,將比例限制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但書所稱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係以大使、常任代表
及副常任代表職務之編制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計算。
〔立法理由〕
本條例修正第二條條文中比例限制,由百分之十調整為百分之十五,爰本
細則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