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外交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院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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