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有派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駐境外辦事之需
    要,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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