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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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掖培植國際法專業人才,鼓勵優秀青年
    致力於國際法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研究獎分為獎學金與佳作獎兩項。獎學金各年度之獎勵名額為三名
    ,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元,第二名三萬元,第三名二萬五千元,但本部
    得視該年度預算額度及「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之決議調整獎學金
    名額及額度;佳作獎名額原則為三名,得依審查小組決議後增減之。
    申請資料如經審查未符授獎標準者,得予從缺。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
    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在學進修生,含非日間全時進修者。
    (三)修業成績
          1.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任一科修業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2.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無不良紀錄,得檢
            附獎懲紀錄或相關操行成績證明文件。
    (四)加分項目: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加計零點
          四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
          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
            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六千字中文或四千一百字英文專題報告(總字數各為六千至
            六千九百九十九字及四千一百至五千一百字,字數不符者酌
            予扣分,注意事項詳見附件申請表格)。
          5.推薦函乙份(宜請課業、論文或活動指導老師提供)。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
          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
          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五、本部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設置「國際法研究獎審查小組」,負責
    複審本獎學金相關事宜,經費由本部預算支應。得獎名單由本部函告
    得獎人就讀學校轉知,並由本部以公開方式舉行頒獎典禮。

六、專題報告如有引用他人著作內容者,應註明出處或資料來源。本部得
    依業務需要及執行情形公開、出版或委託發行專題報告,依本要點獎
    勵之學生,如經查明資料偽造不實、抄襲他人作品或曾經公開發表者
    ,將註銷其資格並追繳已發之獎學金及獎狀,並發函通知所屬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