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國際法研究獎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28日外交部外條綜字第114250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4點及第4點附件、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外交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
    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在學進修生,含非日間全時進修者。
    (三)修業成績
          1.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任一科修業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2.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無不良紀錄,得檢
            附獎懲紀錄或相關操行成績證明文件。
    (四)加分項目: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加計零點
          四分。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
          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
            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六千字中文或四千一百字英文專題報告(總字數各為六千至
            六千九百九十九字及四千一百至五千一百字,字數不符者酌
            予扣分,注意事項詳見附件申請表格)。
          5.推薦函乙份(宜請課業、論文或活動指導老師提供)。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
          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
          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