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專院校在校生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
本獎學金: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在學進修生,含非日間全時進修者。
(三)修業成績
1.國際公法或國際海洋法任一科修業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
2.最近學年度兩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
八十分以上,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無不良紀錄,得檢
附獎懲紀錄或相關操行成績證明文件。
(四)加分項目:曾參與英語國際法相關模擬法庭辯論賽,加計零點
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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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備妥下列文件後,向就
讀學校申請:
1.曾修習採認學科成績單正本(註有在全班名次並蓋有學校戳
記或關防)。
2.在學證明(蓋有學校戳記或關防)。
3.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
4.六千字中文或四千一百字英文專題報告(總字數各為六千至
六千九百九十九字及四千一百至五千一百字,字數不符者酌
予扣分,注意事項詳見附件申請表格)。
5.推薦函乙份(宜請課業、論文或活動指導老師提供)。
6.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各校受理本獎學金之申請,應依據本部所訂各項資格條件辦理
初審(初審意見表如附表),造具初審合格名單,連同各申請
人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間內函送本部複審。
(三)個人申請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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