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
      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
      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核並副知外交部及會
      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
      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
      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
      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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