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出國參加國際會議
  參加國際會議之宗旨:
  一、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關係,增進世界各國與我國之相互瞭解與友
      誼。
  二、維護並爭取我國在各項國際組織與會議中之權益及地位。

  派員參加國際會議之辦理原則:
  一、凡有利於我國之國際會議,原則上宜積極參加。
  二、各機關、團體於收到國際會議邀請函後,認應派員參加者,應即填
      具「出國參加國際會議申請表」(如附表一),檢附主辦單位邀請
      函及有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審核並副知外交部及會
      議性質有關機關;外交部或有關機關對該項會議有關事宜,可與主
      管機關或申請單位聯繫,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主管
      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復時,應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三、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非政府間國際會議,以由其自籌經費參加為原
      則。其會議性質特別重要而經費籌措確有困難時,可向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遴選參加國際會議人員之原則:
  一、對我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可能影響我國權利、會籍地位及名稱等有
      關問題之國際會議,應視實際需要指派外交人員參加或從旁協助我
      國代表團。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觀念,立場堅定。
  (二)熟悉會議有關業務並具備專業知識與國際禮儀素養。
  (三)熟悉會議所用之工作語文並具發言、辯論、交涉能力。
  三、參加國際會議代表團人數宜求精簡,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商外交
      部及其他有關機關視會議性質及實際需要決定參加之人數及人選。

  會議前後參加人員應辦事項:
  一、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儘早向各會議主辦單位洽索蒐集有關資料並對
      議題及有關事項詳加研擬應採立場,必要時可請外交部及有關機關
      派員參加研商或指導。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位之擬定措施、
      政策聲明及發言要點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在國
      外參加會議期間,除應導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外,對於有關重要問題
      應就近與駐外館處洽商再做決定。
  二、參加國際會議人員行前除應詳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
      事項」之規定外,並應事先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倘查
      悉中共人員亦將參加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
      人員遇有中共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俾作參考因應。上述
      注意事項由外交部另訂之。
  三、參加國際會議人員應於返國後壹個月內編具參加情形報告書並填具
      「參加國際會議概況簡表」(如附表二)連同有關之重要會議文件
      及資料送外交部及主管機關。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各機關審核個人應邀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案件時,應比照本章有關各條之
  規定辦理。

  參加之國際會議倘係在大陸地區舉行或係中共在第三地區主(協)辦者
  ,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