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
  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
  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
      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
      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
      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
      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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