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駐華機構暨其官員、該組織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就執行 與該組織職能有關事項應享受之特權暨豁免,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 定。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第八條規定,會員必須給予世界貿易組 織、其官員及各會員之代表功能性特權暨豁免。我國目前已有「駐 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對無邦交國家駐華機構及 其人員給予功能性之特權及豁免之規定,惟該條例適用對象未及於 國際組織官員,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