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與美國官員聯繫通報機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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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美關係檢討專案會議」之決議,為加強總統府、行政院及其
    所屬各級機關間之縱橫向聯繫,以充分掌握我國與美國之互動現狀,
    統合我國整體對美國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具體作法如下:
  (一)美國在臺協會(以下簡稱AIT)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
        或其他人士晉見總統、副總統或拜會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1.由外交部統一負責安排晉見(拜會)行程相關事宜,其預定之
          討論議題,由各相關機關先行撰擬談話要點,以確定應對基調
          。
        2.由外交部統一負責安排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約
          見相關事宜。
        3.遇有特殊狀況,未能由外交部安排晉見(拜會)行程,且外交
          部無法事前獲知晉見(拜會)之相關事宜時,安排機關應於會
          晤結束後,儘速將談話要點告知外交部及相關機關,俾便辦理
          後續追蹤事宜。
  (二)AIT 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或其他人士拜會行政院所屬各
        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1.各機關接獲拜會請求後,應即向外交部通報拜會名單及討論議
          題,外交部得斟酌情形派員陪同。
        2.各機關於會後應循臺美官員聯繫通報機制(以下簡稱通報機制
          )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院後呈轉總統府,並副知外交部,俾便
          全盤掌握我國與美國之互動關係。
  (三)各機關主動約晤 AIT官員或其安排之美國政府官員或其他人士,
        應循本通報機制,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院後呈轉總統府,並副知
        外交部。

三、外交部應設通報機制,並成立總統府、行政院及各級機關間專責聯絡
    人之編組,進行相互通報工作,其人員得隨時依職務調動而更新;通
    報機制之統籌聯絡窗口為外交部部長辦公室。

四、各機關就我國與美國間有關議題意見不一致時,得召開「臺美關係檢
    討專案會議」討論,並尋求共識。

五、各機關正、副首長訪美之通報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規劃正、副首長訪美(含過境)行程時,應確實填寫正、
        副首長訪美通報表(如附表),並循通報機制通知外交部,由外
        交部通知AIT。
  (二)各機關正、副首長訪美期間,拜會美國政府官員時,其無我駐外
        館處人員陪同者,應於返國後循通報機制,將談話紀要陳報行政
        院後呈轉總統府,並副知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