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
    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
    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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