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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 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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