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免費。普通護照除因公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
徵收規費;但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因護照號碼諧音或特殊情形經主
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同意換發者,得予減徵;其收費標準,由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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