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
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
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
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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