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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