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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買賣護照。 二、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 三、偽造或變造護照。 四、行使前款偽造或變造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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