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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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