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一、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
二、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