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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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