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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部「辦理文件複驗」、「文件複驗速件處理」及「駐外館處及外交
    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業務規費徵收方式如下:
  (一)本部辦理文件複驗:不分文件性質,每件一律徵收新臺幣四百元
        整(複驗駐外館處簽章則免費),櫃臺收件並製發收據後,不得
        退費。
  (二)本部文件複驗加收速件處理費:一般正常件公告處理期限為二個
        工作天,申請人要求一個工作天完成者,本部得加收速件處理費
        ,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整,櫃臺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申請
        人不得取消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或更改為一般正常件。
  (三)駐外館處核發證明文件:例如僑居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臨時國
        籍證明等,一律比照辦理認證事務,收取美金十五元或新臺幣五
        百元。

三、本基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