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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辦理文件複驗及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證明文件收費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3月4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2700011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 點;並自 92年元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外交部部授領三字第09671005290號令發布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