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送件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護照條例第十八條。

二、適用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
    (一)商務需要:因商務需要同時趕辦多個國家簽證,或在申辦簽證
          期間另需護照緊急出國處理商務。
    (二)國際政治因素:
          1.現持護照內頁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章戳,致申請擬赴
            國家之簽證或入境該國可能遭拒絕情形。
          2.擬赴國家因敵對因素,致先赴其中一國再赴另一國可能遭拒
            絕入境情形。
    (三)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經外交部認定確有加持必要
          。

三、應備文件:
    (一)因商務需要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3.國內合法登記商號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4.國內合法登記公司商號出具之證明函。
          5.行程說明書。
          6.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明文件。
          7.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二)因國際政治因素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以第二點第二款第一
            目所定情形申請者,應併附該照有特定國家之簽證或入出境
            章戳之內頁影本。
          3.行程說明書。
          4.航空(船舶)公司之機(船)票或訂位證明文件。
          5.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三)因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者:
          1.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申請書。
          2.現持有效之普通護照。但現持護照刻正申辦簽證無法繳交,
            則應繳交申辦簽證之收據或證明文件。
          3.緊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之證明文件或說明書。
          4.其他申辦護照之應備文件。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在國內應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申請;在國
    外應親至駐外館處申請。但有特殊原因經上述受理單位核准者,得委
    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五、護照效期、規費及核發天數:
    (一)經核准加持之普通護照效期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二)加持之普通護照應徵收之規費及速件處理費均依一般普通護照
          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內申請案件工作天數為五個工作天(最速件為二個工作天)
          。

六、使用加持護照注意事項:
    (一)加持護照之持照人基本資料應與原持護照一致。
    (二)入出同一國家應持同一本護照。在國外旅行,請勿以不同護照
          入出同一國家,以免造成通關困擾。
    (三)加持之護照效期屆滿或遺失,不得換發或補發。倘有需要再加
          持,應重新申請。
    (四)在國內外遺失加持之護照,均應向遺失當地之國內外警察機關
          報案遺失。
    (五)使用加持護照申請他國簽證時,宜事先向簽證核發機構洽詢相
          關規定事項。

七、申請處所之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及服務時間等資訊,請在外
    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國內外申辦窗口
    」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