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居家辦公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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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本局)為期各單位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疫情期間維持公務基本持續運作之人力調度需要、配合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或外交部(下稱本部)防疫需要,就
    指定部分人員居家辦公及其管理等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規範。

二、適用對象:本局職雇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有居家檢疫人員同住且依本局指示不得到機關辦公者。
    (三)本局實施分區辦公期間,為確保本局重要業務正常運作,經單
          位主管指定為備援人力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單位主管審酌居家辦公較為適宜者。
    第(一)、(二)類人員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錄取分配本局實務訓練人員以不實施居家辦公為原則。

三、指定居家辦公作業原則:
    (一)考量因素:除第二點第(一)、(二)類人員由單位主管調整
          指定居家辦公業務項目外,單位主管得就業務維持運作之人力
          備援調度需要,依下列各項考量因素審酌是否指定人員居家辦
          公後,簽奉局長核准實施:
          1.單位內機關辦公人力與業務運作之適切度。
          2.人員負責業務性質是否有不適用居家辦公情形。
          3.人員是否具有自律、獨立作業、資訊操作能力、時間管理等
            相關特質。
          4.本局相關資訊設備及作法,或人員居家自有資訊軟、硬體設
            備是否滿足資通安全要求。
          5.人員居家是否有適合且不受打擾之辦公空間。
    (二)人數上限:同單位居家辦公人員以不超過該單位整體公務人力
          三分之一為原則。各單位奉准居家辦公人員名冊應送人事室備
          查,名冊修正時亦應隨時聯繫修正。

四、居家辦公人員應配合注意事項:
    (一)視需要由資訊小組評估協助設定安裝進行連線(相關標準作業
          流程由資訊小組主政),人員須配合測試家中軟、硬體設備連
          線運作情況。
    (二)與直屬主管確認居家期間之業務處理及執行目標、每日固定聯
          繫時間、業務處理情形回報頻率。
    (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如附表),並依直屬主管指定之時間傳送
          直屬主管確認,惟至遲應於居家辦公期間結束之次一工作日中
          午以前。
    (四)核心上班時間內,應保持與單位即時聯繫通訊管道(如:家用
          電話、手機或即時通訊軟體等)暢通,俾利單位掌握工作進度
          。必要時,得經單位主管同意將辦公室桌機電話自動轉接至個
          人手機。
    (五)妥善保管公務資料,並確保資通安全。
    (六)核心上班時間內應在約定辦公地點上班。非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任意變更原約定辦公地點,非午休時間亦不得擅自外出離
          開約定辦公地點。
    (七)應明確區隔工作及私人界線,並建立規律作息時間。
    (八)不得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之情形。
    (九)如需使用辦公文具用品,得提出申請並註明居家辦公使用。

五、考核督導機制:
    (一)各單位應與奉准居家辦公人員就下列各項予以確認,俾供考核
          督導:
          1.居家辦公起訖期間及每日在勤辦公時間。
          2.居家辦公位置或地點。
          3.居家辦公使用之資訊設備。
          4.業務執行方式及目標。
          5.每日通訊聯繫方式。
          6.其他因單位業務運作需要約定事項。
    (二)主管考核督導:
          1.居家辦公人員應由直屬主管負責日常督導,並應與居家辦公
            人員保持連繫,確保人員在家辦公,相關考核標準應與機關
            辦公同仁一致。
          2.居家辦公人員應將每日業務執行成果,詳實記載於工作日誌
            (如附表),並依直屬主管指定之時間傳送直屬主管,必要
            時得以畫面截取等方式提供佐證。直屬主管應覈實審核人員
            工作日誌所載工作成果及進度是否符合要求後,轉陳單位主
            管。
    (三)出勤管理:人事室得就居家辦公人員每日出勤情形,於核心上
          班時間內,以電話、視訊或其他可客觀認定之方式辦理抽查。
          如有未經請假而不在勤之情形者,一律以曠職論,並由人事室
          簽陳終止居家辦公或改以個人假別登記。

六、居家辦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居家辦公:
    (一)第二點第(一)、(二)類人員依指揮中心防疫政策或同住者
          居家檢疫期間屆滿者。
    (二)第二點所列各項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簽奉核定應即終止
          居家辦公並回復機關辦公,其中第(一)、(二)類人員具有
          下列第3款至第7款任一情形者,應改以個人假別登記:
          1.疫情情勢變更而無居家辦公之必要者。
          2.單位內應維持之機關辦公人力不足者。
          3.人員未遵守資通安全要求,致公務機密洩漏者。
          4.居家辦公期間,未於約定核心上班時間報到上班者。
          5.無故未能依限完成工作者。
          6.未經單位主管同意,擅自外出離開約定辦公地點或自行任意
            變更辦公地點者。
          7.有其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者。

七、其他:
    (一)為利單位業務聯繫及提供相關行政支援考量,居家辦公人員不
          適用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實際到、退勤時間之認定,以經
          單位主管同意之客觀明確方式辦理。
    (二)居家辦公人員以不加班為原則,如確有加班必要者,須由單位
          主管事先指派,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供單位主管覈實認定加班
          時間。
    (三)居家辦公人員於居家辦公期間發生依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得核給
          特定假別之事實而有請假之需要者,改以該假別登記。
    (四)居家辦公人員如因公務處理發生必要費用(不含水電費等家用
          支出),得依相關主管機關之通案規範辦理,並由本局年度預
          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如有違反本規範及保密責任者,依相關規定懲處或負賠償責任。

九、本規範得視疫情發展、業務需要及人力運用情形,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