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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關於臺灣地區南北高速公路計劃貸款合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為執行該項開發計劃所發配之款項,照下列辦法撥付:(一)本合約核 准後先付百分之五十。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在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度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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