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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及中華民國。鑒於雙方政府與人民間既存之友好關
係,為促進及推展此項友善關係,為應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要求對南北
高速公路計劃提供財務上之支援。
    並將回曆一三九四年八月十四日亦即西曆一九七四年九月一日所達成
協議之會談記錄付諸實施,經協議以下各條款: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提供美金三千萬元免息貸款,用作財務上之支援
  ,以協助中華民國執行上述開發計劃。

  為執行該項開發計劃所發配之款項,照下列辦法撥付:(一)本合約核
  准後先付百分之五十。
  (二)其餘百分之五十在一九七五年下半年度中撥付。

  為便於相互聯繫,並安排本貸款分期償還款項之支付,沙烏地阿拉伯及
  中華民國政府均將指派兩位聯絡官員,其任務為追蹤上述計劃之實施及
  貸款分期償還之支付事宜。

  本貸款之撥付及償還均以美金為之。不計利息亦不負擔任何稅捐。任何
  金融上或行政上之限制均不適用於本貸款之償還以及分期付款之兌付。

  中華民國府承諾自收到本貸款第一筆撥付日滿五年起十年內平均分十期
  以原幣歸還本美金三千萬元之貸款。

  為便於對上述計劃提供資金,中華民國政府將在其本國之中央銀行開立
  一美金帳戶。

  本合約依照兩國政府之規章並於雙方政府交換會談紀錄以核准文件後開
  始生效。
    簽於回曆一三九四年十月十六日(西曆一九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政府代表
                          財政大臣
                                  阿赫爾(簽字)
                          中華民國代表
                          財政部長
                                  李國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