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一人或多數特定人表示欲為買賣契約之訂立者,須其通知之內容 充分確,足使契約得因承諾而成立,且表明要約人願因此而受拘束 ,者始構成要約。 二、此項通知得依事先商議,當事人間確立之慣例,商事習慣或其他任 何可適用於商品買賣契約之規則,加以解釋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