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對一人或多數特定人表示欲為買賣契約之訂立者,須其通知之內容
      充分確,足使契約得因承諾而成立,且表明要約人願因此而受拘束
      ,者始構成要約。
  二、此項通知得依事先商議,當事人間確立之慣例,商事習慣或其他任
      何可適用於商品買賣契約之規則,加以解釋或補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