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要約於通知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要約之通知在要約通知相對人
      之前或同時為之者,要約不生效力。
  二、要約通知相對人後,亦得撤銷之,但其撤銷非依誠信,或不合公平
      交易原則,或要約訂有承諾期限或表明要約確定或不為撤銷者,不
      在此限。
  三、要約確定或不為撤銷之意思,得依情況,事先商議、當事人間所確
      立之慣例或商事習慣,以明示或默示表示之。
  四、要約要撤銷,非在相對人發送承諾,或已完成依第六條第二項可視
      為承諾之行為前通知相對人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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