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牙統一國際商品買賣契約締結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承諾含有附加、限制或其他變更者,係屬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二、為承諾目的而為之回覆,其所含有之附加或不同約款,未實質變更
      要約之約款者,仍構成承諾,但要約人對此不符合立即表示異議者
      不在此限要約人未即為異議者,應以要約約款與承諾所含之變更,
      為契約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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