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含有附加、限制或其他變更者,係屬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二、為承諾目的而為之回覆,其所含有之附加或不同約款,未實質變更 要約之約款者,仍構成承諾,但要約人對此不符合立即表示異議者 不在此限要約人未即為異議者,應以要約約款與承諾所含之變更, 為契約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