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公約簽字後最兩年內,比政府應諮詢準備批准之締約國對批准已否 決定。其批准書應於相關政府協議之日存於布魯塞爾。第一次批准書之 存放,應作成書面記錄,由相關締約國之代表及比利時外交部長簽署之 。 嗣後批准書應以書面照會連同批准文件送比利時政府。 前項紀錄及照會,連同批准書應由比政府抄錄正式副份,經由外交途徑 轉致簽字國或加入國。並同時敘明收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