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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第一條所稱之附屬費指: 一、船舶發航後受有損傷而未經修復者,其應得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發航後受有損傷而未經修復者,其應得之共同海損分擔額。 保險賠償金以及獎金、津貼及其他國家補助金均不視為附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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