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被扣押,經就相等於責任限度總額之金額提供擔保者,視為受責任
限制之諸債權之利益該船嗣後再被扣押時,如船舶所有人於接受該法院
管轄之際,證明其已就相等於責任限度總額之金額提供擔保,其擔保係
可令人滿意,及其債權人確可獲得擔保之利益者,法院得命令釋放。
如擔保係就一較小金額提供,或擔保係數連續事件所需者,其效果依當
事人間之協議或法院定之,務使責任限度不被超過。
如不同之債權人在不同國家之法院內進行訴訟,船舶所有人得於各該法
院請求就全部損害賠償及債務加以考慮,期使責任限度,不被超過。
為實施上開規則之程序及時限間題,依國內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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