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聯合會國籍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2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在第三國之領土內有一個以上之國籍者應視為祇有一個國籍在不妨礙該
  國關於身份事件法律之適用及有效條約等範圍之內該國就此人所有之各
  國籍中應擇其通常或主要居所所在之國家之國籍或在諸種情形之下似與
  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切之國家之國籍而承認為其唯一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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