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有關特權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2年01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締約雙方經一方之請求,或於現在抵抗共同敵國之戰事停止後至
        遲六個月內,進行談判簽訂現代廣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設領條約。
        此項條約將以近代國際程序與締約雙方近年來與他國政府締結之
        近代條約中所表現之國際公法原則與國際慣例為根據。
  (二)前項廣泛條約未經訂立以前,倘日後遇有涉及中華民國領土內英
        王陛下之人民或公司或英王陛下聯合王國政府或印度政府權利之
        任何問題發生,而不在本約及換文範圍內或不在締約雙方間現行
        而未經本約及換文廢止或與本約及換文不相牴觸之條約專約及協
        定之範圍內者,應由締約雙方代表會商依照普通承認之國際公法
        原則及近代國際慣例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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