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長及辦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不得請求或接受本組織以外任何政府 或其他當局之訓示,並應避免足以妨礙其國際官員地位之行動。秘書長 及辦事人員專對本組織負責。 聯合國各會員國承諾尊重秘書長及辦事人員責任之專屬國際性,決不設 法影響其責任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