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憲章發生效力後,聯合國任何會員國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及國際協定應
  儘速在秘書處登記,並由秘書處公佈之。
  當事國對於未經依本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條約或國際協定,不得向聯合
  國任何機關援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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