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組織於每一會員國之領土內,應享受於達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權及豁
  免。
  聯合國會員國之代表及本組織之職員,亦應同樣享受於其獨立行使關於
  本組織之職務所必需之特權及豁免。
  為明定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行細則起見,大會得作成建議,或為此
  目的向聯合國會員國提議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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