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在第四十三條所稱之特別協定尚未生效,因而安全理事會認為尚不得開
  始履行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責任前,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
  訂四國宣言之當事國及法蘭西應依該宣言第五項之規定,互相洽商,並
  於必要時,與聯合國其他會員國洽商,以代表本組織採取為維持國際和
  平及安全宗旨所必要之聯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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