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當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本憲章所授予該會之職務
  時,大會非經安全理事會請求,對於該項爭端或情勢,不得提出任何建
  議。
  秘書長經安全理事會之同意,應於大會每次會議時,將安全理事會正在
  處理中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會;於安全理事會
  停止處理該項事件時,亦應立即通知大會,或在大會閉會期內通知聯合
  國會員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