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會應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 (一)以促進政治上之國際合作,並提倡國際法之逐漸發展與編纂。 (二)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 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 本自由之實現。 二、大會關於本條第一項(二)款所列事項之其他責任及職權於第九章 及第十章中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