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投票
  大會之每一會員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大會對於重要問題之決議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
  。此項問題應包括: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建議,安全理事會非常
  任理事國之選舉,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依第八十六條第一
  項(三)款所規定託管理事會理事國之選舉,對於新會員國加入聯合國
  之准許,會員國權利及特權之停止,會員國之除名,關於施行託管制度
  之問題,以及預算問題。
  關於其他問題之決議,包括另有何種事項應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之問題
  ,應以到會及投票之會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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