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
      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
      、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
      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
      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
      ,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
      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
      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
      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
      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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