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54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組織
  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法蘭西、蘇維埃
  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
  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
  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於維持國際和平
  與安全及本組織其餘各宗旨上之貢獻,並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
  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
  至十五國後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
  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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